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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公信力建设促进会关于成立吉林代表处的决定(吉林公促会〔2020〕1号)

时间:2020-02-26



吉林省公信力建设促进会文件



吉林公促会〔2020〕1号


吉林省公信力建设促进会

关于成立吉林代表处的决定


各会员单位:

  经吉林市民营经济发展研究会、吉林市精残康复医院申请,会长办公会研究,本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组建吉林省公信力建设促进会吉林代表处。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代表处成员构成

  主  任:

  唐树林  吉林市民营经济发展研究会会长,吉林市精残康复医院院长

  副主任:

  王鸿涛  吉林省森林康养产业协会副会长

  王英杰  吉林市精残康复医院副院长

  王胜利  吉林市社会科学院原院长

  康金贵  吉林市卫健委原副主任

  秘书长:

  唐树林(兼)

  副秘书长:

  吴宪宝(常务)  吉林市林业局松花湖宾馆原总经理

  朱玉辉  吉林市龙潭区顺翔榛子种植专业合作社理事长

  二、代表处业务范围

  吉林代表处除执行本会各项业务范围外,重点在以下方面开展工作:

  (一)代表本会发展会员,积极协助本会在吉林地区健全组织网络,启动实施公信力建设促进工作;

  (二)代表本会开展相关业务培训工作,为会员举办有关政策、法律等相关知识讲座活动;

  (三)代表本会开展政策咨询,解答会员疑难问题;

  (四)开展专题调查研究工作,向本会提出某一方面合理化建议或政策主张;

  (五)了解会员诉求,为会员提供相关服务,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六)完成本会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三、代表处挂缴单位

  吉林代表处挂靠在吉林市民营经济发展研究会,秘书处设在吉林市民营经济发展研究会,缴费单位为吉林市精残康复医院。

  四、有关要求

  (一)吉林代表处是本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本会领导下,依照本会《章程》和所制定的工作条例等各项规章制度开展工作,对本会负责,向本会报告工作。

  (二)授权吉林代表处依照本会《章程》和公促会要求,联系、协调本会在吉林地区的各项工作和活动。

  (三)吉林代表处要制定切实可行年度工作计划并有序抓好组织实施工作,积极组织开展富有吉林地区特色的各项活动。

  (四)吉林代表处要及时认真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并及时上报工作进展和活动开展情况。

  (五)授权吉林代表处依照本会《章程》有关规定发展会员、收缴会费,所发展会员为本会会员,所收缴会费要及时足额上交本会。

  (六)要切实加强组织体系建设,抓紧健全和完善本会在吉林各县(市、区)及其所属各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确保全覆盖、无空白,切实建立起上下互通、联系顺畅的组织工作网络。

  请吉林代表处按本会要求刻制印章、制作单位标牌,到本会秘书处领取聘书。工作推进中遇有困难和问题,请及时向本会秘书处反馈。

  特此通知。

  吉林省公信力建设促进会

  2020年2月26日

抄报:省社科联,省社管局。

抄送:吉林市民营经济发展研究会,吉林市精残康复医院。

吉林省公信力建设促进会秘书处                                                      2020年2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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