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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公信力建设促进会关于印发公信吉林志愿者车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0-07-17



吉林省公信力建设促进会文件


吉林公促会〔2020〕12号


吉林省公信力建设促进会

关于印发公信吉林志愿者车队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专业委员会、代表处、中心,各会员单位:

  吉林省公促会公信吉林建设办公室提请的《公信吉林志愿者车队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0年7月16日至17日吉林省公信力建设促进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微群)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吉林省公信力建设促进会公信吉林志愿者车队管理办法(试行).pdf


  吉林省公信力建设促进会

  2020年7月18日

抄报:省社科联,省社管局。

附件:

吉林省公信力建设促进会

公信吉林志愿者车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吉林省公信力建设促进会公信吉林志愿者车队(以下简称“公信吉林车队”),由公信吉林建设办公室负责筹建和管理。

  公信吉林建设办公室加挂“公信吉林车队总部(总队)”牌子。

  第二条  公信吉林车队构成人员的基本素质要求是:

  (一)具有健康向善和服务百姓、服务社会、服务吉林大局的正能量精神;

  (二)热爱祖国和人民;

  (三)遵守国家法纪;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五)热心志愿服务和社会公益活动;

  (六)具有强烈的公信意识,能为塑造公信吉林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公信吉林车队的名称,按照区域或组建人个性化风格命名。一般县(市、区)只设1个车队。长春市可以创建多个独立车队。

  第四条  公信吉林车队属于民间组织,坚持加入自愿、退出自由的原则。

  第五条  车队成员必须服从组织需要,积极参加公信吉林建设活动及社区公益活动。

第二章   组建程序

  第六条  车队组建的步骤是:

  (一)第一组建人向总部(总队)提出组建车队申请,同时组织车队成员对本办法进行培训学习,并将考核情况上报总部(总队)。

  (二)总部(总队)对申请报告进行审核,下达组建批复意见。

  (三)按照规定,在指定的时间内将车队组建完成。

  第七条  低于认证数量的车队,将给予1次延期机会。如不能按期完成组建,准许合并到已经组建完成的其他车队。

  第八条  一个车队正式成员一般不低于30台车。任命队长1人、副队长2人。每个车队设1名宣传员。

  第九条  车队组建时间不能超过30天。

第三章   队员加入

  第十条  每一个加入队员都需要经过网上考试并认证合格,同时加入吉林省公信力建设促进会,成为志愿者分会会员。

  第十一条  加入队员没有酒驾及受刑事处罚的历史。必须孝顺父母,尊老爱幼,邻里和睦,具有公德心。热爱公益事业,富有极强的社会责任感。荣誉感强,积极维护集体权益。

第四章   队长选任

  第十一条  车队队长在队员中产生,并具备下述条件:

  (一)没有严重的社会违纪问题;

  (二)诚信记录好;

  (三)没有参加传销及资金盘操控等违规违法行为;

  (四)纪律性强,服从分配,团结友爱;

  (五)勇于承担社会责任,不逃避,不抱怨,不推卸责任。

  第十二条  对车队长每年进行1次测评考核。没有通过测评考核的,有针对性提出建议,限期改正。

  具体测评考核办法,由总部(总队)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队长均为总部(总队)理事,定期参加总部(总队)组织的各种活动。

  优秀人士,经过推选,可以担任总队长及副总队长等职务。

第五章   车队标识

  第十四条  车队所使用的所有标识,必须经公信吉林建设办公室确认批准。

  第十五条  标识必须在指定的办公地点获得,任何人不得私自制作。

  第十六条  车贴及服饰等含有“公信吉林”标识的一切物品及宣传品,均以总部批准为准。

  与标识有关联的任何物品,无特殊情况,均由总部统一印制。费用由使用人交付。

第六章   车队活动

  第十七条  每个车队均独立开展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八条  每个车队必须至少有1个定点公益服务场所。一般由本车队根据自身情况选定,形成报告,报公信吉林建设办公室审查备案。

  第十九条  所有活动开始前,需提前一周报总部(总队)审核。活动推进中要有记录,活动结束后要有总结。

第七章   经费与保险

  第二十条  车队需设立1名独立财务管理人员,负责本队公益活动经费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收取活动经费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数额在规定标准之内。

  不得借用队员资金或占用其他不合规资金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所有参加活动的队员,需缴纳一笔活动保险。一般统一在1家保险公司办理意外责任险。

  保险公司由总部(总队)确认。

  第二十三条  车队每个月向总部(总队)报1次财务表备案。总部每年对各车队资金支出情况进行1次审计。

  第二十四条  车队财务情况必须完全公开。

第八章   宣传与互助

  第二十五条  总部(总队)在今日头条及相关媒体开设《公信吉林简报》,大量及时报道各地车队所发生的好人好事。

  第二十六条  车队宣传员须认真履行职责,随时跟踪组建进程和活动进展,及时撰写报道、拍摄活动视频。同时,认真完成总部(总队)交办各项宣传报道任务。

  第二十七条  车队有责任和义务组织全体队员对本车队困难队员进行帮助。对本车队企业状况要清晰了解,开展力所能及范围内的消费助援活动。

  重点企业情况报告总部(总队),由总部(总队)推动开展更大范围扶贫帮弱活动。

  第二十八条  各车队及总队,都要关注企业建设与发展,推动会员之间互帮互助,促进全省会员企业营商事业共同发展。

第九章  退出与解散

  第二十九条  由于个人原因无法参加活动申请退出,由车队报总部(总队)备案,并签订退出责任书。

  第三十条  连续3个月不参加车队组织公益活动,可以自动取消其队员资格;也可以申请降级,延期3个月,考察通过后,恢复正式资格。

  第三十一条  车队经过改选,一直处于瘫痪状态,不能持续性开展工作,经总部(总队)下文要求整改依然不见成效,可以解散。

  第三十二条  车队解散需全体队员确认。如有队员想要保留身份,可以申请合并到其他车队。

  第三十三条  如发生不可抗拒事件,要求解散时,按总部(总队)文件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经吉林省公信力建设促进会批准后试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属吉林省公促会公信吉林建设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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