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吉林省公信力建设促进会官方网站

吉林省公信力建设促进会关于印发《吉林省企业公信力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1-02-06



吉林省公信力建设促进会文件


吉公会〔2021〕7 号


吉林省公信力建设促进会关于印发

《吉林省企业公信力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专业委员会、办事处、代表处、中心,各会员单位:

  《吉林省企业公信力评价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2月3日至5日吉林省公信力建设促进会第二届理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一)开展公信力评价对于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全国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促进全社会重视公信力、提升公信力,推动解决社会公信力缺失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全省各级公促会组织必须高度重视,认真抓好组织落实,切实承担起公信力评价的主体责任。

  (二)要组建专家团队,依靠专家开展评价工作。专家团队的构成,重点选择对公信力有研究、有建树的人员,选择信用、社会研究、财务、法律等各领域专家,确保专家组的全面性和权威性。

  (三)全省公信力评价工作,由吉林省公促会负责。带有行业性质的企业公信力评价工作,由吉林省公促会联合行业协会、商会和有关社会组织共同组织开展。市、县公信力评价工作,由本会驻各市、县办事处、代表处负责组织。

  (四)成立吉林省公信力建设促进会公信力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对外称“吉林省公促会公信力评价领导小组”(简称“省‘公评’小组”),负责全省公信力评价工作的设计、组织和推动工作。下设办公室,对外称“吉林省公促会公信力评价办公室”(简称“省‘公评’办公室”),负责公信力评价日常工作。

  (五)省“公评”小组和省“公评”办公室要切实履行职责,尽快启动工作,依据办法规定,尽快研究提出公信力评价指标分值及评判标准、公信力评价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报本会审定。

  (六)工作推进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本会反馈。

  特此通知。

  附:《吉林省企业公信力评价管理办法》.pdf


  吉林省公信力建设促进会

  2021年2月6日

抄报:省社科联,省社管局。

吉林省公信力建设促进会秘书处                                                                               2021年2月6日印发


附件:

吉林省企业公信力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社会公信力体系建设,指导公信力评价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根据《吉林省公信力建设促进会章程》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信力泛指公权力在公众中的信任程度。凡事涉公众的行为,都带有公权力属性,都有公信力问题。做好企业公信力评价等推升工作,是构建社会公信力的客观要求和必然选择。

  第三条  吉林省公信力建设促进会(以下简称“吉林省公促会”)负责全省公信力评价工作。带有行业性质的企业公信力评价工作,由吉林省公促会联合行业协会、商会和有关社会组织共同组织开展。

  第四条  参加公信力评价的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吉林省注册成立的独立法人、非法人企业;

  (二)注册时间2年以上,有1个会计年度财务报表,并有主营业务收入,处于正常经营状态;

  (三)最近2年没有发生严重失信行为;

  (四)最近2年未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五)企业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最近2年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没有严重失信行为。

  第五条  公信力评价坚持自愿申报,公平、公开、公正、客观评价的原则。

  第六条  公信力评价等级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后,如企业不申请公信力等级考评,则原公信力等级报告或证书作废。

  第七条  公信力评价工作费用实行最低成本原则,由申报企业缴纳。

  公信力评价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由本会另行规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吉林省公促会设立公信力评价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公评”小组),负责全省公信力评价的具体组织和推进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公信力建设方针政策,制定全省公信力评价指导原则和实施意见;

  (二)监督、指导公信力评价工作;

  (三)审议公信力等级评价结果,对公信力评价结果行使最终解释权;

  (四)研究与公信力评价工作相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公评”小组由吉林省公促会和特邀专家组成。带有行业性质的企业公信力评价,邀请相关行业协会、商会和有关社会组织负责人加入。

  第十条  “公评”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公评”办公室),负责公信力评价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起草公信力评价工作相关文件,组织实施公信力评价宣传与推广工作;

  (二)负责公信力评价初审工作,受理企业申报,征集、核查申报企业信息;

  (三)建立公信力评价工作专家库,由信用评估、财务审计、法律法规、行业专家等相关人员构成;

  (四)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评价,按要求提出评价意见,上报“公评”小组审定;

  (五)通过吉林省公促会网站对评价结果进行公示,对公信力好的企业进行宣传,树立公信力样板;

  (六)建立和维护参评企业公信力档案,督导检查公信力评价后续工作,对企业公信力建设进行跟踪考评。

第三章  评价内容及等级

  第十一条  企业公信力评价包括经营管理、履约践诺、社会形象、公众认可、政府认可五方面内容。

  (一)经营管理方面(6项)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不属于淘汰落后过剩产能、高耗能高污染或禁止类产业目录的企业;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行业准则,无违法、违规行为;

  3.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势头良好;

  4.内控制度健全,企业管理规范,产品质量符合标准,用户投诉率在规定的合理范畴之内;

  5.重视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努力推动企业创新,每年都有新技术或新工艺等科研攻关项目投入生产并获得奖励;

  6.重视安全管理,无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二)履约践诺方面(3项)

  1.依法纳税,不欠缴各类税费,无偷税、逃税记录;

  2.重合同守信用,合同完成率100%,无违约毁诺、假冒、侵权、欺诈、垄断等行为;

  3.依法维护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无拖欠职工工资现象,无应缴不缴、迟缴或少缴“五险一金”情况。

  (三)社会形象方面(3项)

  1.无重大负面舆情事件,具有良好社会形象;

  2.注重商业道德,具有良好信贷记录和较高信用等级,主要经管人员无不良信用记录;

  3.无环境污染问题。

  (四)公众认可方面(4项)

  1.不断创造就业岗位,为社会提供更多就业机会;

  2.面向社会投资,参与脱贫攻坚活动,为当地民众致富贡献力量;

  3.热心公益事业,积极参与帮老助学等社会救扶活动;

  4.重视文明建设,系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先进单位。

  (五)政府认可方面(2项)

  1.产业发展融入当地经济,示范带动作用明显,对区域经济发展具有一定影响;

  2.企业管理先进,系当地优秀企业,企业负责人系优秀企业家。

  第十二条  公信力评价实行按项打分制,五项内容合计总分100分,依据得分确定公信力等级。

  第十三条  公信力等级分为AAA、AA、A、BBB、BB、B和CCC、CC、C三等九级。

  第十四条  公信力评价指标分值及评判标准,由“公评”办公室拟定,征求相关单位和专家意见,经“公评”小组审核通过后执行。

第四章  评价程序

  第十五条  企业申报。凡符合第四条要求的企业,均可自愿向本会申报。与行业协会、商会和有关社会组织联合开展的带有行业性质的企业公信力评价,可向所在行业协会、商会和有关社会组织申报。

  企业申报公信力评价材料,需同时提交电子版。

  第十六条  材料审查。向本会申报的材料,由本会“公评”办公室审查;向行业协会、商会申报的材料,由行业商协会审查。

  材料审查的重点是企业资格及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经审查后,提出企业申报材料与实际情况相符性意见。

  第十七条  企业走访。对材料审查合格的企业,由“公评”办公室委派第三方评价机构人员深入企业进行实地走访调研,进一步核查申报与实情的相符性,并形成相符性报告。

  第十八条  专家评审。由“公评”办公室选取专家库3-5名专家组成评审组,对申报企业的公信力情况进行评审。依据《企业公信力评价指标及赋分标准》进行打分。

  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发生质疑时,由“公评”办公室负责向企业质询,视情况要求企业补充材料进行说明,或者到相关单位佐证核实,直至获取可确认的真实、有效参评数据。

  对经核查仍无法获得可确认数据的企业,取消其参评资格。

  第十九条  结果审定。评审结束后,“公评”小组听取“公评”办公室汇报,对专家评审结果进行审定。

  审定的重点是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评审程序的科学性、标准执行的公平性和评价意见的公正性。经审定,对专家评审结果进行确认、修正,形成最终评审意见。

  第二十条  通知企业。“公评”办公室将最终评审意见告知参评企业。企业认为评审结果与本企业期望值差距较大时,可以申请复评。

  第二十一条  结果公示。通过指定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公信力评价结果的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应以实名方式向“公评”办公室反映。反映情况,应客观、真实,并提供相关材料。反映人对所反映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接到反映后,“公评”办公室应及时向“公评”小组汇报,对所反映问题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向反映人反馈。

  对情况发生变化的企业,进行重新评价和公示。因企业故意提供虚假信息造成的异议,经确认属实的,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公信力评级。

  第二十二条  公告授牌。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吉林省公促会发文,向社会公告,在指定媒体上公布,并通报有关单位。

  评价结果统一名称为:“吉林省企业公信力评价××级企业”。

  证书和标牌的规格、式样,由“公评”办公室提出,报“公评”小组审定,由吉林省公促会发布。

  第二十三条  建立档案。对参加评价并获得公信力等级的企业,由“公评”办公室对相关资料进行归集,报吉林省公促会建立统一档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参加公信力评价并获得相应等级的企业,在有效期内,每年须按要求向吉林省公促会报送年报。

  企业对年报的真实性负责,“公评”办公室对年报数据保密。

  年报报送内容及时间等具体要求,由“公评”办公室提出。

  第二十五条  “公评”办公室每年采取现场调研方式,组织有关专家及第三方机构,对公信力企业进行跟踪考评,并出具跟踪考评报告。

  第二十六条  在跟踪考评中发现存在数据作假或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撤销其公信力等级;有违约及其他不良行为的企业,根据评价分值表扣除相应分数后,降低或重新核定其公信力等级。

  上述决定,由“公评”办公室依据考评组意见提出,报“公评”小组审定,由吉林省公促会发布。

第六章  结果应用

  第二十七条  通过吉林省公促会网站和公信吉林融媒体各种平台,对A级以上公信力企业进行宣传,树立公信样板。

  第二十八条  将A级以上公信力企业列入行业公信力红名单,向相关行业协会、商会和有关社会组织进行推荐。

  第二十九条  获得A级以上公信力企业,可依申请成为本会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会长单位。

  第三十条  应企业要求,为A级以上公信力企业提供公信力等级证明,为企业在其他地区进行市场拓展和商务活动提供支持。

  第三十一条  在相关品牌服务和宣传活动中,请AAA级公信力企业介绍经验,向所在行业和领域推广其公信力体系建设做法。

  第三十二条  授予A级以上公信力企业及其负责人年度全省公信力建设助推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称号,在全省公促力年会上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三条  授予AAA级公信力企业负责人“公信吉林·年度先锋人物”称号,在全省公促力年会上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四条  为A级以上公信力企业提供全国公信力先锋榜单优先参选机会,参加中国观网北京颁奖盛典。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至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公促会负责解释。


吉林省公信力建设促进会关于印发《吉林省企业公信力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版权所有:吉林省公信力建设促进会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4756号 Tel:0431-85116566
备案号:吉ICP备2022000894号 技术支持:恩惠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