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3-22
吉林省公信力建设促进会文件
吉公会〔2021〕13 号
吉林省公信力建设促进会关于
印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分会、专业委员会、办事处、代表处、中心、书画院、服务站,各会员单位:
《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3月17日至19日吉林省公信力建设促进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一)公信力建设当以信用建设为基、为核、为要。加强、促推全省公信力建设,必须重视加强和首先做好信用建设工作,从提升全社会公信力建设水平的视角和高度,推动解决社会信用缺失问题。全省各级公促会组织要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勇于担当,敢于作为,高度重视信用评价工作。
(二)参与企业信用评价是吉林省公促会的一项法定职能,是一项必须认真抓好的重要工作。各级公促会组织绝不能把它当成可有可无的事情,要纳入日程,摆上位置,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加以推动,切实承担起信用评价的主体责任。
(三)要组建专家团队,紧紧依靠专家开展评价工作,确保信用评价的权威性。
(四)成立信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与公信力评价领导小组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对外称“吉林省公促会信用评价领导小组”(简称“省‘信评’小组”),负责全省信用评价工作的设计、组织和推动工作。下设办公室,对外称“信用评价办公室”(简称“省‘信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本会社会信用建设分会,负责信用评价日常工作。设立专门机构,负责企业信用评价宣传推广工作。
(五)省“信评”小组和省“信评”办公室要切实履行职责,尽快启动工作,依据办法规定,尽快研究提出信用评价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报本会审定。
(六)工作推进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本会反馈。
特此通知。
吉林省公信力建设促进会
2021年3月22日
抄报:省社科联,省社管局。
吉林省公信力建设促进会秘书处 2021年3月22日印发
附件:
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服务会员企业,规范市场行为,促进企业自律,提高企业信用水平,增强信用风险防控意识和能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本会章程规定和登记管理机关核定的业务范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信用评价坚持自愿参加原则,不以任何理由强制企业参与。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本会组织的企业信用评价。本会参与的企业信用评价,由本会联合行业协会、商会和有关社会组织共同组织开展,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 参加信用评价的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二)注册时间2年以上,并有主营业务收入,处于正常经营状态;
(三)无不良信用记录和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四)本会有效会员企业。
第五条 企业信用评价以服务为前提,以科学、合理、适用和公平、公正、客观为准则。
第六条 信用评价等级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后,原信用报告或证书作废。
第七条 企业信用评价工作费用实行最低成本原则,由申报企业缴纳。
企业信用评价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由本会另行规定。
第二章 评价指标
第八条 企业信用评价指标执行《企业信用评价指标》(GB/T 23794-2015)国家标准,分为基本指标和专项指标。
第九条 依照《企业信用评价基本指标项名称及说明》,基本指标共设一级指标3项,二级指标9项,三级指标28项,总权重70分。具体指标如下:
(一)经营理念
1.价值理念:发展战略,领导品质
2.制度规范:法人治理,规章制度
3.品牌形象:品牌建设
(二)履约能力
1.管理能力:诚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安全管理,质量管理
2.财务能力: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营运能力、发展能力
3.市场能力:技术水平,市场占有率
(三)社会责任
1.公共管理:纳税信用,质量检验,环境保护,安全检查,海关检查,案件执行
2.相关方履约:融资信用,合同履约,质量承诺履约,工资及支付,福利与社保
3.公益支持:公益慈善活动,技术支持
具体指标及赋分标准详见《企业信用评价基本指标赋分表》。
第十条 专项指标执行中国企业评价协会《行业个性指标》,分8个行业设置评价指标,各行业指标权重均为30分。
(一)餐饮业专项指标
1.食品安全:原材料采购,成品半成品运输储存符合要求,生产加工制作规范,清洗消毒符合卫生要求,个人符合卫生条件要求,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2.环境保护:积极采用节能环保型设施设备,厨房废弃物处理机制
3.量化分级管理等级:药品食品管理机构实施的量化分级管理
(二)房地产开发业专项指标
1.开发能力:近3年开发面积,近3年开发项目数量
2.经营管理:自有资金到位率,项目开发进度,完工进度,成本费用利润率
(三)物业管理业专项指标
1.管理面积:物业管理总面积,管理物业类型
2.经营管理: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的关系,实行信息化管理,物业服务退场合规性
3.社会责任:残疾人就业比例
(四)建筑业专项指标
1.经营能力:上一年度企业产值,上一年度中标数量
2.工程管理:工程质量合格率,工程管理制度,原材料采购可追溯,注册建造师
3.行业荣誉:詹天佑奖、鲁班奖
(五)软件和信息技术业专项指标
1.信息水平:信息系统安全管理,信息安全保障制度,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信息体系认证
2.研发水平:研发投入,新产品产值率
3.技术成果:创新能力,双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
(六)制造业专项指标
1.研发水平:研发投入,研发中心,执行标准
2.创新水平:设备工艺智能化,管理智能化,产品创新
3.售后水平:售后体系机制
4.环保水平:环保机制
(七)批发和零售业专项指标
1.供应链建设:供应渠道情况,供应商授权证明,供应商授予荣誉证明,供应商行业影响力,议价能力
2.业态多元化:企业业态形式
3.营运能力:期间费用率,EBIT 率
(八)服务业专项指标
1.服务可靠性:服务可追溯性,保密机制,服务管理机制,应急机制
2.服务创新:信息化管理,服务内容多元化
3.服务能力:服务客户行业影响力,客户认可度
第十一条 开展评价时,可根据行业属性、被评对象特征以及所掌握的资源情况,在符合本办法基本原则前提下,合理设置、调整或细化指标项。
第三章 信用等级
第十二条 依据《企业信用等级表示方法》(GB/T22116-2008)国家标准,从本省实际出发,确定企业信用等级为A、B、C三等AAA、AA、A、BBB、BB、B、CCC、CC、C九级。A等为信用风险很小企业,B等为信用风险较小企业,C等为信用风险较大企业。
AAA级(85-100分):该类企业经营状况好,发展前景很广阔,不确定性因素对其经营和发展的影响极小,具有优秀的信用记录。
AA级(75-84分):该类企业经营状况较好,发展前景广阔,不确定性因素对其经营和发展的影响很小,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A级(65-74分):该类企业经营处于良性循环状态,不确定性因素对其经营和发展的影响较小,具有较好的信用记录。
BBB级(55-64分):该类企业基本具备支付能力,稍有风险,不确定性因素会对其经营和发展产生影响,信用状况一般。
BB级(45-54分):该类企业支付能力不稳定,有一定的风险,信用状况欠佳。
B级(35-44分):该类企业近期支付能力不稳定,有很大风险,信用状况较差。
CCC级(25-34分):该类企业偿债能力不可靠,可能违约,对经营环境和其他内外部条件变化较为敏感,容易受到冲击,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信用状况很差。
CC级(15-24分):该类企业偿债能力差,信用状况差。
C级(15分以下):该类企业完全丧失支付能力,信用状况极差。
第十三条 具体评定中,除AAA和C级外,还可根据不同情况对各等级作适当微调,采用“+”、“-”的形式表示。如:AA+高于AA,AA-低于AA,以此类推。
第四章 评价程序
第十四条 企业申报。企业自愿申请,向本会提报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并承诺所提交的证明材料、数据资料全部真实、合法、有效,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对因材料虚假所引发的一切后果负责。
与行业协会、商会和有关社会组织联合开展的企业信用评价,可向联合的行业协会、商会和有关社会组织申报。
企业申报信用评价材料,需同时提交电子版。
第十五条 参评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纸质版材料:企业信用评价申请表,信用承诺书,企业信息调查授权委托书,企业信用评价服务协议,本会会员登记表。
上述材料,均需在适当位置加盖单位公章。
(二)电子版材料:
1.企业信用评价申请表(内插经过年检的营业执照照片),企业社保正常缴费明细加盖公章扫描件,信用承诺书,企业信息调查授权委托书,本会会员申请表加盖公章扫描件;
2.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3年年度财务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审计报告复印件,当年度没有进行审计的,提交近3个月内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均需加盖公章;
3.已获得自主知识产权、商标、专利、新产品鉴定、科技进步奖、产品免检证书等各项荣誉的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4.通过的各种资质许可、认证(如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体系认证等)、社会荣誉、获奖证书(如供应商、银行、工商、税务、其他机构的评价)证明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5.目前的组织机构图(包括各部门岗位设置、各岗位职责说明)、相关制度(包括财务管理、信用管理、客户管理、人事管理、人员培训、考核、高管激励约束机制等);
6.在业务发展、产品市场定位(产品介绍、产量、产能等)、未来市场前景、发展战略等方面的规划及方案,企业文化情况说明等(如有请详述);
7.其他能证明企业信用的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六条 舆情监测。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报企业启动舆情监测,出具舆情报告。舆情检测结果符合申报要求的企业,正式受理申报,直接进入评审程序;对舆情监测结果存在瑕疵的企业,受理申报,但在后期评价中酌情降低信用等级;对舆情监测结果不符合申报要求的企业,申报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舆情监测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工商注册信息、企业简介和企业官网信息;
(二)企业行政处罚和经营异常名录信息;
(三)高法被执行人监测记录和商业欺诈信息;
(四)法院信息,包括法律诉讼、民事纠纷、劳动仲裁等信息;
(五)网络舆情信息,包括与企业相关的新闻报道、微博关注度和口碑分析;
(六)网络媒体发布,包括与企业有关的宣传文章等。
第十八条 评审程序。评审分为初评、专家评审、本会审定、通知企业、结果公示等程序。
(一)初评。对企业提交的材料及从第三方调取的数据进行综合比对、分析整理和初评。
(二)专家评审。组织专家对初评结果进行评审,出具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意见。
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发生质疑时,可向企业质询,视情况要求企业补充材料进行说明,直至获取可确认的真实、有效参评数据。
对经核查仍无法获得可确认数据的企业,取消其参评资格。
(三)本会审定。评审结束后,听取专家评审情况汇报,对专家评审结果进行审定。
审定的重点是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评审程序的科学性、标准执行的公平性和评价意见的公正性。经审定,对专家评审结果进行确认、修正,形成最终意见。
(四)通知企业。将最终评审意见告知参评企业。企业认为评审结果与本企业期望值差距较大时,可以申请复评。
(五)结果公示。通过指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在公示期内,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应以实名方式反映。反映情况,应客观、真实,并提供相关材料。反映人对所反映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接到反映后,应及时对所反映问题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向反映人反馈。
对情况发生变化的企业,进行重新评价和公示。因企业故意提供虚假信息造成的异议,经确认属实的,3年内不得申报信用评级。
第十九条 公告授牌。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本会发文,向社会公告,在指定媒体上公布,通报有关单位。
评价结果统一名称为:“企业信用评价××级企业”。
证书和标牌的规格、式样,由本会另行制定、发布。
第二十条 建立档案。对参加评价并获得信用等级的企业,对相关资料进行归集,建立统一档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参加企业信用评价并获得相应等级的企业,在有效期内,每年须按要求向本会报送年报。
企业对年报的真实性负责,本会对年报数据保密。
年报报送内容及时间等具体要求,由本会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每年采取现场调研方式,组织有关专家及第三方机构,对参评企业进行跟踪考评,并出具跟踪考评报告。
第二十三条 在跟踪考评中发现存在数据作假或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撤销其信用等级;有违约及其他不良行为的企业,根据评价分值表扣除相应分数后,降低或重新核定其信用等级。
上述意见,由考评组提出,报本会决定。
第六章 结果应用
第二十四条 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在本会官方网站长期展示。并在有效期内,通过本会网站和公信吉林融媒体各种平台,对A级以上信用企业进行宣传,树立样板。
第二十五条 获评信用等级的企业,可以将信用标识和标志在本企业网站或企业宣传资料上进行展示。
第二十六条 对参评企业信用信息进行归集,按照共享机制要求,与相关部门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共享,为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活动提供参考。
将A级以上信用企业列入红名单,向相关行业协会、商会和有关社会组织进行推荐。
第二十七条 获得A级以上信用企业,可依申请成为本会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会长单位。
第二十八条 在相关品牌服务和宣传活动中,请AAA级信用企业介绍经验,向所在行业和领域推广其信用体系建设做法。
第二十九条 授予A级以上信用企业及其负责人年度全省公信力建设助推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称号,在全省公促力年会上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条 授予AAA级信用企业负责人“公信吉林·年度先锋人物”称号,在全省公促力年会上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一条 为A级以上信用企业提供全国公信力先锋榜单优先参选机会,参加中国观网北京颁奖盛典。
第七章 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成立吉林省公促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信用评价的组织和推进工作。
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工作,办公室设在本会社会信用建设分会。
第三十三条 设立专门机构,负责企业信用评价宣传推广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社会信用建设分会可从有利工作等实际出发制定实施细则,报本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公促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吉林省公信力建设促进会关于印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