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9-19
吉林省公信力建设促进会章程
(2012年6月28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制定,2019年9月19日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吉林省公信力建设促进会,英文译名Jilin Public Trust Construction Promotion Association,缩写 JPTCP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由省内企业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社会组织、媒体、第三方中介机构与服务组织等单位、机构、组织以及致力于社会公信力研究的专家、学者和广大社会工作者自愿结成的联合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组织会员单位和社会工作者,围绕公信力建设开展理论研讨、工作交流和科学普及活动,弘扬诚信文化,警示失信行为,加强公信建设,开展信用评价,为促进全社会提升信用水平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强化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是本会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本会在发展中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吉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吉林省民政厅和党建领导机关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吉林省长春市人民街475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公信力建设宣传助推工作。通过举办活动、建立网站等各种形式,宣传国家公信力建设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采集、加工、发布会员单位公信力建设相关信息,宣传对公信力建设有突出贡献的单位与个人。传播诚信文化,警示失信行为,做加强公信建设、提升全社会信用水平的助推者。
(二)开展公信力建设理论研讨工作。通过举办论坛、开展交流等多种形式,促进加强理论研究与攻关,创新解决公信力建设重大问题的方式方法和路径,不断深化认识、把握规律,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强诚信建设决策提供智库支持。
(三)开展公信力建设人才培训工作。适应诚信社会建设需要,开展公信力建设人才培训工作,实施全民诚信素质提升工程,为全省公信力建设工作服务。
(四)开展公信力建设成果奖励工作。落实国家关于社会力量设立奖项的有关规定,探索开展公信力建设成果奖励工作,为调动社会工作者投身公信力理论研究的积极性、创造性,激励全省多出成果、不断创新发挥作用。
(五)开展公信力建设社会服务工作。协助会员单位加强公信力建设,对行业、企业、单位等社会主体公信力建设情况进行调研、咨询和评价,促进相关单位加强公信力体系建设,更有信誉地开展业务活动。利用第三方评价平台,探索开展全省性信用评价工作。
(六)开展公信力建设民间交流工作。与国内外同行、专家、学者建立联系,进行公信力建设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严格按照有关部门审定的交流计划和程序,组织和参加国内、国际公信力领域交流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包括单位会员、个人会员两种。
(一) 单位会员:省内具有一定规模且业绩良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机构、组织等;
(二)个人会员:在社会公信力建设领域内有一定成就和影响的专家学者以及社会工作者等。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除符合本章程第八条(一)、(二)款规定外,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意愿;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四)热情支持、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或授权秘书处审查通过,报常务理事会备案;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要求本会维护其会员合法权益的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关心支持本会工作,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提出工作建议;
(六)同意并接受本会对会员单位公信力情况的公开披露。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收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内无故不按期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经年度评级不够条件者,将视情况决定是否保留会籍。会员退会不得提出财产要求。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及促进会其他规章制度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视情况可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候选人;
(五)受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委托处理相关事宜。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和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联络各理事单位,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六)根据会员年度信用状况提出会籍调整建议。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会支持设立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委员职数按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并按照有关规定选举产生。本会党组织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变更、撤并或注销时,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优先推荐社会组织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组织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本会管理层。本会支持党组织参与重大事项决策,对重要业务活动提出意见建议。
第三十三条 本会党组织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证政治方向。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 组织党员群众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教育引导党员群众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引导监督本会依法执业、诚信从业。
(二)团结凝聚群众。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教育引导党员群众增强政治认同, 关心和维护职工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 汇聚推进改革发展的正能量。
(三)推动事业发展。激发本会从业人员工作热情和主人翁意识, 帮助本会健全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 参与重大问题决策, 引导和支持本会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
(四)建设先进文化。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本会文化建设, 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 营造积极向上的文化氛围, 教育党员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 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五)服务人才成长。关心关爱人才, 主动帮助引导,不断提高本会从业人员的思想和业务素质, 支持和保障各类人才干事创业。
(六)加强自身建设。创新组织设置, 健全工作机制, 严格执行组织生活各项制度, 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 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本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基层组织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会党组织参与决策下列重大事项:
(一)本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举措。
(二)本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
(三)本会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工作决策实施。
(四)本会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以及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
(五)本会中高层管理人员和党务工作者的选聘、考核、薪酬、管理和监督。
(六)本会在重大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等涉及社会组织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方面采取的重要措施。
(七)本会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八)其他应参与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五条 本会党组织应建立健全定期议党和专题议党、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年度党建工作等制度。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格落实“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主题党日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推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按期进行换届,选好配强党组织书记,加强党员日常教育管理,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创新开展党组织活动,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会费;
(二)受委托项目收入及其它资助;
(三)社会捐赠;
(四)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收费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9年9月1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