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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公信力建设促进会会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时间:2019-09-19


吉林省公信力建设促进会会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2019年9月19日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为加强吉林省公信力建设促进会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及本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吉林省公信力建设促进会是由有关企业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社会组织等单位、机构、组织和广大社会工作者自愿组成的社会组织。按规定交纳会费,是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

  第二条 会费主要用于促进会在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各项活动,严禁挪作它用。

  第三条 每年年初,对上一年会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形成书面说明。

  第四条 本会实行个人会员与单位会员为一体的会费收缴模式,具体标准如下:

  1.普通单位会员每年1000元;

  2.理事单位会员每年2000元;

  3.常务理事单位会员每年5000元;

  4.副会长单位会员每年8000元。

  对会长、名誉会长、顾问等单位不作会费额度规定。

  第五条 会费交纳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31日。

  第六条 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视为放弃会员资格。

  第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到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报有关收费管理机关审批后施行。

  第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吉林省公信力建设促进会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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