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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公信力建设促进会工作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置规则

时间:2019-09-19


吉林省公信力建设促进会

工作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置规则


(2019年9月19日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遵从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及《吉林省公信力建设促进会章程》规定。

  第二条  适应我省乃至全国公信力建设形势发展和任务变化需要。

  第三条  根据本会自身发展需要,依据业务范围、会员组成特点,设立专门从事某项业务活动工作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条  本会所设工作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系本会组成部分,接受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领导,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订章程,在本会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五条 本会工作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分别称为工作委员会(工作部)、分会(专业委员会)、办事处(代表处)等。工作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行文和开展活动须使用全称,外文译名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六条  成立工作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由发起人和发起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

  第七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挂靠单位应积极支持本会工作,提供必要办公条件,配备至少1名专兼职人员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八条 工作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行委员会(理事会)制,每届任期5年。因工作需要可设常务委员会(常务理事会)。

  第九条 工作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主任(部长、理事长)1名、副主任(副部长、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副秘书长1-2名。

  第十条 工作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一律实行聘用制,并与本会同步换届。

  第十一条  工作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变更、注销,应经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可在本会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所发展会员为本会会员,所收缴会费一律上缴本会。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对工作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机制。

  第十五条  本规则经本会2019年9月19日二届一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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