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10-09
吉林省公信力建设促进会文件
吉林公促会〔2019〕9号
吉林省公信力建设促进会
关于印发会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吉林省公信力建设促进会会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9月19日吉林省公信力建设促进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按照执行。
附:吉林省公信力建设促进会会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吉林省公信力建设促进会
2019年10月9日
抄报:省社科联,省社会组织管理局
吉林省公信力建设促进会秘书处 2019年10月9日印发
附件:
吉林省公信力建设促进会
会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2019年9月19日吉林省公信力建设促进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为加强吉林省公信力建设促进会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及本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吉林省公信力建设促进会是由有关企业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社会组织等单位、机构、组织和广大社会工作者自愿组成的社会组织。按规定交纳会费,是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
第二条 会费主要用于促进会在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各项活动,严禁挪作它用。
第三条 每年年初,对上一年会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形成书面说明。
第四条 本会实行个人会员与单位会员为一体的会费收缴模式,具体标准如下:
1.普通单位会员每年1000元;
2.理事单位会员每年2000元;
3.常务理事单位会员每年5000元;
4.副会长单位会员每年8000元。
对会长、名誉会长、顾问等单位不作会费额度规定。
第五条 会费交纳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31日。
第六条 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视为放弃会员资格。
第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到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报有关收费管理机关审批后施行。
第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吉林省公信力建设促进会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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