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10-09
吉林省公信力建设促进会文件
吉林公促会〔2019〕10号
吉林省公信力建设促进会关于
印发工作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置规则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吉林省公信力建设促进会工作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置规则》已经2019年9月19日吉林省公信力建设促进会二届一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按照执行。
附:吉林省公信力建设促进会工作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置规则
吉林省公信力建设促进会
2019年10月9日
抄报:省社科联,省社会组织管理局
吉林省公信力建设促进会秘书处 2019年10月9日印发
附件:
吉林省公信力建设促进会
工作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置规则
(2019年9月19日吉林省公信力建设促进会二届一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遵从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及《吉林省公信力建设促进会章程》规定。
第二条 适应我省乃至全国公信力建设形势发展和任务变化需要。
第三条 根据本会自身发展需要,依据业务范围、会员组成特点,设立专门从事某项业务活动工作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条 本会所设工作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系本会组成部分,接受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领导,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订章程,在本会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五条 本会工作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分别称为工作委员会(工作部)、分会(专业委员会)、办事处(代表处)等。工作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行文和开展活动须使用全称,外文译名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六条 成立工作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由发起人和发起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
第七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挂靠单位应积极支持本会工作,提供必要办公条件,配备至少1名专兼职人员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八条 工作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行委员会(理事会)制,每届任期5年。因工作需要可设常务委员会(常务理事会)。
第九条 工作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主任(部长、理事长)1名、副主任(副部长、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副秘书长1-2名。
第十条 工作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一律实行聘用制,并与本会同步换届。
第十一条 工作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变更、注销,应经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可在本会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所发展会员为本会会员,所收缴会费一律上缴本会。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对工作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机制。
第十五条 本规则经本会2019年9月19日二届一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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